[导读] 广西在《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要求,“限制和减少原矿石外运,限制优质碳酸钙资源作为砂石骨料原料开发,重点推进碳酸钙、石英砂等经济发展急需矿产”。
针对可能存在的高料低用情况,广西在《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要求,“限制和减少原矿石外运,限制优质碳酸钙资源作为砂石骨料原料开发,重点推进碳酸钙、石英砂等经济发展急需矿产”。
矿产资源改革,限制原矿外运
1.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对稀土、铝土矿、钨等战略性和优势矿产实施勘查储备;
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方式配置资源项目外,原则上一律实行招拍挂出让;
稳步推进“净采矿权”竞争出让,2021年起砂石土类矿产一律实行“净采矿权”出让。
2.限制原矿石外运
坚持优质优用和就地深加工原则配置资源,限制和减少原矿石外运,限制优质碳酸钙资源作为砂石骨料原料开发;
严格铝土矿资源配置,按照严控氧化铝产能等原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配置;
加强矿山治理,推动资源产业
1.矿产资源改革
新建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不再新批大型生产规模以下碳酸钙矿山,加快对生产能力小于9万吨/年的小煤矿关闭退出;
到2022年底,全区所有矿山(包括新建矿山和到2022年底继续有效的现有生产矿山),未按要求在限期内达标的一律停产整改,整改不达标的有序退出。
2.废矿尾矿同步治理
对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景观的历史遗留孤峰“半边山”矿山,制定方案,对具备条件的实行开发式治理和生态恢复;
利用尾矿和废石生产建筑材料,利用尾矿废石充填采空区,利用开山、道路、隧洞、场地平整等建设工程产生的砂石料生产机制砂石。
已设采矿权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采矿权范围内的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
推进制度改革,提供政策支持
1.财税支持力度加大
统筹考虑各应税矿产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分级制订税率;
将出台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和尾矿等资源税减免政策;
推行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联合出让;
对具备用地出让条件的矿山,实行弹性供地政策。
2.加强联合监督执法
建设科技管矿平台,实现云巡查监管。推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管;
对不按要求同步实施治理和复垦的矿山公司,责令停产整改,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实行矿山生态修复阶段性验收制度,验收不通过的不予采矿权延续登记。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林业、海洋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协调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