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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7月1日起实施

发布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18-12-28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的《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近日发布,自20187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物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同时废止。

 

 

 

《规程》明确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物,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方法。201671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包括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全面推开从价计征方式、全面清理收费基金、合理确定税率水平。

 

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解读文件称,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实施以来,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煤炭资源税管理办法、落实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等若干征管文件。从各地改革实施情况看,税收征管运行平稳,征纳秩序良好,较好地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但也有部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亟待规范和明确的征管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分为26条,明确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运费扣减的条件、代扣代缴的原则、应税产物计税价格确定方法以及规范申报、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风险管理等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规程》的制定主要遵循了叁条原则:一是巩固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成果。二是深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叁是增强底线意识,防范资源税纳税和征税风险。

 

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对纳税人开采原矿并自用于加工(或冶炼)非应税产物的,其自用原矿或精矿的计税价格难以确认。为解决上述问题,《规程》明确了自采自用原矿或精矿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规程》新增了按价值构成进行价格确认的方法,即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物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成本利润后确定。这种方法在一些地区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各地认为有必要纳入《规程》中。同时《规程》新增了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兜底条款。

 

为公平税负,避免重复征税,使资源税计税依据回归到资源本身的价值上来,《规程》明确了运杂费和外购矿的扣减范围及凭据,规定对包含在销售收入中的运杂费用或外购矿购进金额进行扣减。同时强调,如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20106月到20167月,原油、煤炭、稀土、铁矿等应税产物先后实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由于每次改革针对的矿产资源品目情况不同,设计的减免政策及落实方式也不尽相同,为方便纳税人查阅和基层执行,《规程》规范了资源税减免政策落实方式,明确规定油气田公司直接以其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作为资源税减免备案资料即可,其他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资源税减免资料的备案。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规程》明确规定,在201810月底前将资源税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的负担。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链条已在矿业采选和流通环节全面建立,为利用增值税发票控管资源税零散税源创造了有利条件。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通过山西、重庆、山东等地一些市县利用增值税发票控管资源税零散税源的试点经验看,资源税可以做到在开采地源泉控管,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资源税比例不断提高。

 

为此,《规程》明确规定,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物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同时,为了规范代扣代缴,《规程》还明确规定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物

 

此外,《规程》还完善了部门协作和风险防控措施。解读文件表示,矿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拥有大量的涉税信息,例如采矿权出让转让信息、矿产物产销量和矿价信息等,这些第叁方信息有利于资源税源头控管和风险防控。因此《规程》强调税务机关要主动与矿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另据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明确,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经国务院同意,自201841日至20213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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